根據《澳門大學章程》第十八條,校董會的主要職權如下:
(一) 通過澳大的總體方針及發展計劃;
(二) 通過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計劃;
(三) 審議澳大的本身預算案,並呈交行政長官核准;
(四) 審議澳大的補充預算案,並呈交行政長官核准;
(五) 通過澳大的修改預算案,並公佈於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》;
(六) 通過銀行帳戶的開立;
(七) 審議管理帳目,並呈交行政長官核准;
(八) 審議澳大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,並呈交行政長官核准;
(九) 聽取校長及教務委員會意見後,制定《澳門大學章程》及《澳門大學人員通則》的修改議案,並呈交行政長官核准;
(十) 制定澳大人員報酬制度的修改議案,並呈交行政長官核准;
(十一) 通過澳大各項規章,並予以公佈;
(十二) 向校監呈交澳大標誌的修改建議;
(十三) 向校監推薦頒授榮譽學位及其他榮譽名銜名單;
(十四) 建議校董會成員的人選;
(十五) 招聘及建議校長候選人;
(十六) 在校長建議下任免副校長;
(十七) 在校長建議下任免學院院長;
(十八) 按照澳大長遠發展需要及財政可行性,通過新課程的設立,並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以通告形式公佈於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》;
(十九) 按照澳大長遠發展需要及財政可行性,通過新基本學術單位及新獨立學術單位的設立;
(二十) 檢討及釐定澳大各項費用及手續費;
(二十一) 接受給予澳大的各項津貼、捐贈、遺產及遺贈;
(二十二) 批准有關動產及不動產的租賃或其他權利的設定,以及閒置或不適合的財產的轉讓或銷毀;
(二十三) 對按明文規定向澳大提起的上訴作出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