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澳門大學章程》第十七條第八款和第二十六條,校董會下設的委員會為:(一)常設委員會;(二) 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;(三) 監察委員會;而校董會亦可為處理特定事務而設立臨時性質的委員會,臨時委員會的組成、職權及運作由校董會訂定。目前校董會下設的臨時委員會有:(一)人力資源委員會;(二) 校園發展委員會;(三) 財務委員會

校董會下設委員會架構